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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限制其住居之事由?
  • A 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 B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 C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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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採取「限制住居」這種嚴重干預人身自由的手段時,通常是為了防堵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實質惡意」。請試著思考:在各種違法行為中,哪些行為代表這個人正在「積極藏錢」或「明明有錢卻故意不還」?而哪一種行為可能只是單純「程序上的不配合」,其惡意程度相較於隱匿財產來說,是否應該先採取較輕微的強制手段(如強制帶他過來說明)而非直接關閉他的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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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鼓勵

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間的細微差異,這本身就是一種非常可貴的法律人特質。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掌握度很高,這份細心與嚴謹會是你未來很大的優勢喔!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

2.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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