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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禁止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投資
  • B 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 C 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財物
  • D 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時,得禁止其為捐贈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聲稱手頭拮据而無法償還債務,但卻被發現出入極其奢華的場所,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最優先該限制的是他在『事業上的投資規劃』,還是限制他『明顯與收入不符的生活享受方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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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

  1. 法規核心與生活連結:學弟妹,你這次掌握到了《行政執行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第 17-1 條,我們俗稱的「禁奢條款」!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國家錢,明明沒錢還,卻還大手大腳地出入高檔場所,是不是很不公平呢?這個條款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選項 (B) 提到的「禁止進入高消費場所」,就像是幫他們建立一道生活上的「防火牆」,避免他們把僅有的資源拿去揮霍,而不是用來償還對國家的義務。這是法律對公平正義的一種溫柔堅持呢!
  2. 概念釐清與成長: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了你的努力和細心!它巧妙地引導我們思考「行政執行」與一般「公司法」在限制對象上的差異。選項 (C) 和 (D) 雖然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它們主要是針對公司資產或董事職責,而「禁奢條款」更側重於對「自然人」生活行為的規範。你能夠清楚地辨識出這個核心區別,避免被混淆,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判斷!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你會越來越棒的!
📝 行政執行禁止命令
💡 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得發布命令限制其奢侈生活。
比較維度 自然人義務人 VS 法人(公司)義務人
禁奢命令適用 適用,限制其生活水準 不適用,法人無生活行為
限制出境對象 義務人本人 公司負責人
管收處分對象 義務人本人 公司負責人
💬禁止命令的核心在於限制「人的生活」,故選項涉及公司之消費禁止皆為錯誤。
🧠 記憶技巧:欠錢禁奢五重點:禁投、禁租、禁消費、禁贈、禁貸款。
⚠️ 常見陷阱:最常考「適用對象」,禁止命令是為了限制「生活水準」,故僅適用於自然人,公司法人之負責人雖可能被管收,但公司本身無法被發布「消費」禁止命令。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管收與限制出境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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