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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被執行人核發的所謂禁奢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與同為被執行之特定人接觸
  • C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D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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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處理「一個人欠錢不還,卻依然揮霍無度」的情況,那麼政府所核發的限制命令,其「核心標的」應該是針對該人的「荷包與金錢支出」,還是針對他的「社交往來與人際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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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知道怎麼把巨人削乾淨。這題,還算及格。

  1. 核心清理:所謂的『禁奢令』,那是俗稱。正確的稱呼是《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的生活費限制命令。目的是什麼?別裝傻。就是防止那些一邊嚷嚷沒錢,一邊卻把稅金拿去揮霍的垃圾。限制的範圍,當然只針對財產支出與高消費行為。這點,必須分清楚。
  2. 錯誤排除:選項 (B) 這種限制『人身社交自由』的爛事,是給誰用的?那是刑事案件裡,限制那些可能逃跑或串供的傢伙。跟行政執行分署追討欠款、堵住那些漏財的破洞,完全是兩回事。別把兩種骯髒的場景混為一談,會搞髒我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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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禁奢命令
💡 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人限制高消費行為以促其清償債務。
  •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針對欠款達一定金額之義務人核發。
  • 禁止內容包括搭乘特定交通工具(如飛機、高鐵、計程車)。
  • 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或購買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服務。
  •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如股票、期貨)或超額之贈與、借貸。
🧠 記憶技巧:交、投、消、贈、月,不含社交與人身。
⚠️ 常見陷阱:容易將禁奢命令與刑事上的「禁止與特定人接觸」或「限制住居」混淆。
管收 限制出境 生活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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