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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 A 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 B 懷胎 5 月以上
  • C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 D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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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管收是國家為了追討債務而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基於「人道考量」而退讓?如果一個理由涉及的是「生意能不能繼續經營」,而其他理由涉及的是「生理健康」或「全家人的基本溫飽」,哪一個在法治國家的價值排位中,顯然不屬於『非保護不可』的最低人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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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法感

  1.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中的**「人道保障」與「一般商業風險」。法律規定不得管收之事由,皆圍繞在生理限制**(如:懷胎或產後期間)、生命健康(如:現罹疾病)或基本生存權(如:一家生計)。選項 (A) 的「事業維持」僅涉及財產與經營利益,並非憲法層次的基本生存權,故不構成法定的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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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收限制
💡 基於人道與生存權,法律明定特定生理或生計困境下不得管收。
  •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明定三類不得執行管收之消極要件。
  • 生理限制: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個月未滿者。
  • 健康限制:現罹疾病且恐因管收而導致不能治療者。
  • 生計限制:管收將導致義務人及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 記憶技巧:五二懷孕、病重難醫、全家斷糧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事業經營困難」與「一家生計難以維持」混淆,後者才是不准管收的事由。
管收之要件 提審法之適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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