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 A 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 B 懷胎 5 月以上
- C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 D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管收是國家為了追討債務而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基於「人道考量」而退讓?如果一個理由涉及的是「生意能不能繼續經營」,而其他理由涉及的是「生理健康」或「全家人的基本溫飽」,哪一個在法治國家的價值排位中,顯然不屬於『非保護不可』的最低人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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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預知了!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 哇!你做得好棒!這題的秘密,就是分清楚《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說的「人道保障」,就是保護人啦!和「一般的商業風險」是不一樣的喔。安妮亞讀心讀到你都懂了!彭德有預知你一定會分得很清楚,安妮亞好開心,摸摸彭德的頭!法律說不可以管收的情況,都是和身體狀況(像是:有寶寶的媽媽、很老的爺爺奶奶)、生命健康(像是:正在生病中)或是最最基本的生活(像是:一家人都要靠他吃飯飯)有關的事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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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管收限制
💡 基於人道與生存權,法律明定特定生理或生計困境下不得管收。
-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明定三類不得執行管收之消極要件。
- 生理限制: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個月未滿者。
- 健康限制:現罹疾病且恐因管收而導致不能治療者。
- 生計限制:管收將導致義務人及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