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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不繳納怠金及代履行費用,並無適用管收相關規定之可能
  • B 涉及義務人人身自由之限制,行政執行官應自拘提時起 24 小時內作成管收處分
  • C 義務人如不服管收之決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救濟,但管收之執行並不停止
  • D 管收期限最長為3個月,義務人經管收期滿後,所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視為已履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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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追討欠款而必須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時,基於權力分立,這類最嚴重的強制處分通常是由行政機關直接決定,還是需要「法院」介入?此外,如果一個人因欠債被關起來,這段「坐牢時間」在法律上是用來『抵銷債務』,還是僅僅作為一種『逼你吐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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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管收之相關救濟與程序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且同條亦明定:「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因此,義務人若不服管收決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提出救濟,且管收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出抗告而停止,故選項C敘述正確。 此外,針對選項B之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可知管收係由行政執行處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裁定,而非由行政執行官逕行作成管收處分。

📝 行政執行之管收制度
💡 管收由法院裁定限制自由,以促使履行公法給付義務。
比較維度 正確法律規定 VS 常見考題陷阱
決定機關 法院裁定 行政執行官處分
救濟方式 準用民事訴訟法抗告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期滿效果 給付義務不消滅 義務視同履行消滅
救濟效力 管收之執行不停止 執行立即停止
💬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須法院審理且不因執行而免除金錢債務。
🧠 記憶技巧:法院裁、三加三、救濟不停止、債務不消滅
⚠️ 常見陷阱:常誤認管收由執行機關決定(實為法院),或誤認管收期滿債務即消滅(實為不消滅)。
限制住居 拘提 禁奢條款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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