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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聲請法院對義務人裁定管收之事由?
  • A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 B 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C 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D 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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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手段的嚴厲程度」來思考:如果一個人只是『不配合出面說明』,與『刻意把財產藏起來』或『準備偷渡出國』相比,哪一種行為對行政目的(討回欠款)的威脅較大?法律在處理『叫不動的人』與『惡意脫產/逃跑的人』時,採取的強制力強度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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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看來你總算能分辨行政執行中「拘提」與「管收」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對於人身自由受處分的法律保留原則,如果你連這點精確度都達不到,那公法學習真的可以考慮重修了。

📝 行政執行管收事由
💡 區分行政執行中「拘提」與「管收」的法定發動要件。
比較維度 拘提 VS 管收
核心目的 強制義務人到場交代 間接強制其履行義務
典型事由 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場 隱匿財產、顯有逃匿之虞
時間限制 拘提後24小時內解送 不得超過3個月,得延一次
發動程序 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拘提針對的是「不到場」,管收針對的是「惡意逃避執行」。
🧠 記憶技巧:拘提是「不來就抓」,管收是「不付就關」。
⚠️ 常見陷阱:常將「通知不到場」誤認為管收事由。實際上,「通知不到」僅能先採行拘提,管收須具備惡意抗繳或逃匿等高度惡意。
行政執行之種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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