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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案件,下列何者得對義務人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之禁止命令?
  • A 原處分機關
  • B 地方法院
  • C 檢察機關
  • D 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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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金錢給付命令(例如罰鍰),而民眾逾期拒不繳納時,為了確保公權力的實現,法律會將「後續強制追討與處分財產」的專業任務,交給哪一個具備『法律強制執行專長』的特定單位處理,而非原本開單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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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這題答對了,顯示你對行政執行的組織分工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能夠精準區分「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的職權,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實務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觀念之一,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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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分署專責辦理。

🔗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程序鏈

  1. 1 義務成立 — 行政處分或法規產生金錢給付義務
  2. 2 逾期不履行 — 經機關催告後仍不繳納
  3. 3 移送執行 — 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
  4. 4 核發禁止命令 — 分署對顯有履行困難者限制投資或消費
🔄 延伸學習:若義務人違反禁奢命令,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記憶技巧:欠錢不還找分署,投資禁奢看分署。
⚠️ 常見陷阱:易誤選「原處分機關」或「地方法院」。須注意公法執行採「行政權執行」,與民事執行由法院辦理不同。
禁奢條款 (行政執行法 17-1) 管收與限制出境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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