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C 禁止向銀行有任何融資貸款
- D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限制一個「自稱沒錢還債,卻過著優渥生活」的人時,限制的重點應該放在他的『金錢流向(花錢)』還是『信用擴張(借錢)』?哪一種行為才符合『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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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禁奢命令
💡 針對欠債且生活奢華之義務人,執行分署得限制其特定消費行為。
🔗 禁奢命令之發動與制裁流程
- 1 構成要件 — 滯欠達標、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一般程度。
- 2 核發命令 — 執行分署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如禁止搭乘高鐵)。
- 3 違反義務 —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奢命令內容。
- 4 法律效果 — 經限期履行或報告財產不從者,得聲請法院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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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禁奢命令之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清償債務而非單純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