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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C 禁止向銀行有任何融資貸款
  • D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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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想要限制一個「自稱沒錢還債,卻過著優渥生活」的人時,限制的重點應該放在他的『金錢流向(花錢)』還是『信用擴張(借錢)』?哪一種行為才符合『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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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行政執行法》中非常重要的「禁奢條款」(第 17-1 條)有著非常敏銳且正確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禁奢命令
💡 針對欠債且生活奢華之義務人,執行分署得限制其特定消費行為。

🔗 禁奢命令之發動與制裁流程

  1. 1 構成要件 — 滯欠達標、財產不足清償、生活逾越一般程度。
  2. 2 核發命令 — 執行分署依職權核發禁止命令(如禁止搭乘高鐵)。
  3. 3 違反義務 —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奢命令內容。
  4. 4 法律效果 — 經限期履行或報告財產不從者,得聲請法院管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禁奢命令之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清償債務而非單純懲罰。
🧠 記憶技巧:禁高、禁買、禁玩、禁投、禁花,不聽命令要管收。
⚠️ 常見陷阱:誤認「禁止向銀行融資」為禁奢手段。禁奢是限制「支出行為」,而非限制其「負債」或「信用」。
管收與限制出境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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