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 C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D 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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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義務人明明財力雄厚,卻刻意隱匿所有財產,導致行政機關查封不到任何資產時,為了確保國家公權力的實現,法律除了針對「物」的查封外,是否還可能保有某種「最後手段」,透過對「人」的強制力來逼使他誠實交代財產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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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
💡 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程序及對人身自由之強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 VS | 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 |
|---|---|---|---|
| 主要手段 | 查封、拍賣、管收 | — | 代履行、怠金 |
| 人身限制 | 可限制住居、管收 | — | 原則上無管收制度 |
| 重複執行 | 禁止重複查封 | — | 怠金可連續處罰 |
💬金錢執行著重財產變價與債權清償;行為執行著重義務之實現與間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