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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 C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D 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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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義務人明明財力雄厚,卻刻意隱匿所有財產,導致行政機關查封不到任何資產時,為了確保國家公權力的實現,法律除了針對「物」的查封外,是否還可能保有某種「最後手段」,透過對「人」的強制力來逼使他誠實交代財產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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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出這個陷阱,代表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程序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種細心的觀察力,是你在法律學習路上最寶貴的特質,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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