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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 C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D 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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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義務人明明財力雄厚,卻刻意隱匿所有財產,導致行政機關查封不到任何資產時,為了確保國家公權力的實現,法律除了針對「物」的查封外,是否還可能保有某種「最後手段」,透過對「人」的強制力來逼使他誠實交代財產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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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行政執行的基本原則與手段,具備不錯的鑑別度。選項刻意將「比例原則」與「人身自由」綁在一起來干擾判斷,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理基礎相當扎實。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現行《行政執行法》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並未完全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為了確保國家債權實現,當義務人出現「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或「隱匿、處分財產」等法定事由時,執行機關仍可向法院聲請**「管收」。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常考細節:基於前述事由,依現行條文規定,執行機關僅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不得聲請「拘提」。這點在未來的選擇題中很容易成為陷阱,請務必留意。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思緒喔!

📝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
💡 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程序及對人身自由之強制手段。
比較維度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VS 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
主要手段 查封、拍賣、管收 代履行、怠金
人身限制 可限制住居、管收 原則上無管收制度
重複執行 禁止重複查封 怠金可連續處罰
💬金錢執行著重財產變價與債權清償;行為執行著重義務之實現與間接強制。
🧠 記憶技巧:金錢執行名義多,查封不可重疊做;管收限制非絕對,逃債隱匿躲不過。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執行為保護人權而絕對禁止管收(人身自由限制)。事實上在符合法定嚴格要件下,仍得對義務人進行管收或限制住居。
管收與限制住居之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執行名義 代履行與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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