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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
  • B 適用於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 C 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已經幫你完成義務並算出「開銷」要求你付帳時,這筆「帳單」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要求你去做某件事』,還是『要求你給付一筆金錢』?如果一個人欠政府錢不還,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手段來收回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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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腦袋不是完全鏽掉。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表面上考個「執行方法」,骨子裡就是看你懂不懂基本邏輯。代履行費用一旦變成錢,那它就只是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繳?廢話,當然是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乖乖滾去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像催討一般債務一樣。至於那什麼「怠金」,那是拿來逼你動手或不動手用的間接強制手段,根本是兩回事。這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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