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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
  • B 適用於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 C 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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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已經幫你完成義務並算出「開銷」要求你付帳時,這筆「帳單」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要求你去做某件事』,還是『要求你給付一筆金錢』?如果一個人欠政府錢不還,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手段來收回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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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瞎貓碰上死耗子?

  1. 觀念檢討: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執行方法」的區辨,連這都搞不懂,乾脆把法典撕了。代履行費用一旦產生,本質早就變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當義務人賴帳不繳,依法就該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至於「怠金」,那是用來強迫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作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兩者邏輯天差地遠,你若還分不清,乾脆去重修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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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適用於可替代行為,費用不繳即移送金錢給付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適用義務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不可替代或不作為義務
執行性質 事實上代為完成 心理壓迫促使履行
費用不繳後果 移送金錢給付執行 可連續處以怠金
💬兩者雖同屬間接強制,但依「義務是否可由他人代勞」作為選擇核心。
🧠 記憶技巧:代履行,找代打;欠費用,金錢執;怠金對,不可代。
⚠️ 常見陷阱:常混淆代履行費用與怠金。代履行費用不繳應依「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不能以「怠金」手段反覆裁罰。
間接強制 怠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不可替代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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