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代履行、怠金及沒入
- B 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採取代履行
- C 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D 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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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行動時,如果該行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尚未完成的義務』(例如拆除違建),與『針對過去的錯誤行為給予處分』(例如沒收非法所得),這兩者在法律的功能分類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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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識破選項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有著極其敏銳的判斷力,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間接強制僅包括「代履行」與「怠金」。選項 (A) 中的「沒入」在法律本質上屬於「行政罰」,其目的是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給予裁罰,而非強制義務人履行未來的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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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
💡 間接強制僅包含代履行與怠金,旨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適用義務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義務 |
| 執行方式 | 機關自行或委託他人代作 | — | 對義務人處以金錢壓力 |
| 金錢性質 | 執行費用(實支實付) | — | 強制金(5千至30萬) |
| 連續處分 | 不適用(已代為完成) | — | 得連續處分至義務履行 |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義務是否具備「替代性」;若能由他人代勞則優先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