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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代履行、怠金及沒入
  • B 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採取代履行
  • C 依法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 D 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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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行動時,如果該行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尚未完成的義務』(例如拆除違建),與『針對過去的錯誤行為給予處分』(例如沒收非法所得),這兩者在法律的功能分類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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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識破選項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有著極其敏銳的判斷力,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間接強制僅包括「代履行」與「怠金」。選項 (A) 中的「沒入」在法律本質上屬於「行政罰」,其目的是針對過去的違法行為給予裁罰,而非強制義務人履行未來的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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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
💡 間接強制僅包含代履行與怠金,旨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適用義務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義務
執行方式 機關自行或委託他人代作 對義務人處以金錢壓力
金錢性質 執行費用(實支實付) 強制金(5千至30萬)
連續處分 不適用(已代為完成) 得連續處分至義務履行
💬兩者區分核心在於義務是否具備「替代性」;若能由他人代勞則優先代履行。
🧠 記憶技巧:能代做叫代履行,不能代做罰怠金,沒入罰鍰是處罰,不可混淆為執行。
⚠️ 常見陷阱:最常將行政處罰(沒入、罰鍰)與行政執行手段混淆。執行是為了實現義務,而非針對過去違規的裁罰。
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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