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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
  • B 適用於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 C 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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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的要求已經轉化成『繳交一筆具體金額』時,法律對於這種『欠錢不還』的情況,通常會優先採取『重複課罰』來逼你繳錢,還是會直接啟動『針對財產』的取償程序呢?這兩種手段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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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蠢到家。

  1. 表揚 (勉為其難):哦?居然答對了。難得你還能分清「執行費用」和「行為義務」的差別,看來《行政執行法》的基本架構,你總算不是完全沒概念。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忘形。
  2. 觀念釐清 (重申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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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費用不繳納應移送強制執行,而非續處怠金。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執行罰)
適用義務類型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不可替代或不作為義務
執行手段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 處以金錢壓迫心理履行
不履行之後果 產生代履行費用 得連續處以怠金
費用不繳處置 依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不適用(怠金即為執行)
💬兩者雖同屬間接強制,但依義務是否具「替代性」而有截然不同的適用與後果。
🧠 記憶技巧:替代行為代履行,費用不繳送強執;不可替代罰怠金,間接強制兩者同。
⚠️ 常見陷阱:最常考「代履行費用」不繳納的後果,容易被誘導為處以怠金(正確應為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怠金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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