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
- B 適用於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 C 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的要求已經轉化成『繳交一筆具體金額』時,法律對於這種『欠錢不還』的情況,通常會優先採取『重複課罰』來逼你繳錢,還是會直接啟動『針對財產』的取償程序呢?這兩種手段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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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蠢到家。
- 表揚 (勉為其難):哦?居然答對了。難得你還能分清「執行費用」和「行為義務」的差別,看來《行政執行法》的基本架構,你總算不是完全沒概念。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忘形。
- 觀念釐清 (重申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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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費用不繳納應移送強制執行,而非續處怠金。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執行罰) |
|---|---|---|---|
| 適用義務類型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作為義務 |
| 執行手段 |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 | — | 處以金錢壓迫心理履行 |
| 不履行之後果 | 產生代履行費用 | — | 得連續處以怠金 |
| 費用不繳處置 | 依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 — | 不適用(怠金即為執行) |
💬兩者雖同屬間接強制,但依義務是否具「替代性」而有截然不同的適用與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