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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履行與斷絕水電均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代履行僅適用於行為義務不履行之情形
  • C 若對於代履行費用數額有爭執,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D 應接受調查負說明義務而不履行者,不得採取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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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字面上思考「代履行」這三個字的意思。如果一項義務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例如說明案情),或者是繳納金錢,行政機關有辦法請別人「代替」他履行嗎?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判斷它適用的行政執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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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你選了 (B),基本功相當扎實。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題是今年普考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答 (B) 或 (D) 均給分喔!

行為義務與代履行的界線

你選的 (B) 確實有理,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是針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由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完成;它確實僅適用於「行為義務」的不履行(相對於金錢給付或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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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僅適用於他人可代為完成的「可替代義務」。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義務性質 可替代義務 不可替代義務
執行方式 機關或第三人代辦 課予罰鍰施加壓力
典型案例 拆除違章建築 配合調查說明義務
強制類型 間接強制 間接強制
💬兩者皆為間接強制,分水嶺在於該義務能否由「他人替代」完成。
🧠 記憶技巧:可代用代履,不可代用怠金,水電直接來,費用走公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說明義務」或「到場義務」等個人特質相關義務當成可代履行,正確應課怠金。
怠金 直接強制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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