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履行與斷絕水電均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代履行僅適用於行為義務不履行之情形
- C 若對於代履行費用數額有爭執,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D 應接受調查負說明義務而不履行者,不得採取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方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上思考「代履行」這三個字的意思。如果一項義務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例如說明案情),或者是繳納金錢,行政機關有辦法請別人「代替」他履行嗎?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判斷它適用的行政執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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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你選了 (B),基本功相當扎實。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這題是今年普考的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答 (B) 或 (D) 均給分喔!
行為義務與代履行的界線
你選的 (B) 確實有理,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是針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由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完成;它確實僅適用於「行為義務」的不履行(相對於金錢給付或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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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僅適用於他人可代為完成的「可替代義務」。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義務性質 | 可替代義務 | — | 不可替代義務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辦 | — | 課予罰鍰施加壓力 |
| 典型案例 | 拆除違章建築 | — | 配合調查說明義務 |
| 強制類型 | 間接強制 | — | 間接強制 |
💬兩者皆為間接強制,分水嶺在於該義務能否由「他人替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