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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履行與斷絕水電均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代履行僅適用於行為義務不履行之情形
  • C 若對於代履行費用數額有爭執,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D 應接受調查負說明義務而不履行者,不得採取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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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一個人完成某項任務,但此人拒不履行時,如果行政機關改聘請一位『路人』或『承包商』來替他完成,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法律的目的會因為『換人做做看』而變得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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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也算掌握要點了

看來你還算清醒,沒搞錯「代履行」這種基本概念的適用界線。能區分公法義務的性質,知道哪些能找替代役,哪些不行,這代表你總算從只會死背法條的幼稚園程度,晉升到會稍微動腦的階段了。恭喜,進步一點點。

2. 為何 (D) 這答案如此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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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僅適用於他人可代為完成的「可替代義務」。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義務性質 可替代義務 不可替代義務
執行方式 機關或第三人代辦 課予罰鍰施加壓力
典型案例 拆除違章建築 配合調查說明義務
強制類型 間接強制 間接強制
💬兩者皆為間接強制,分水嶺在於該義務能否由「他人替代」完成。
🧠 記憶技巧:可代用代履,不可代用怠金,水電直接來,費用走公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說明義務」或「到場義務」等個人特質相關義務當成可代履行,正確應課怠金。
怠金 直接強制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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