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得以代履行手段強制執行?
- A 罰鍰處分
- B 勒令停工處分
- C 命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
- D 對於違法集會命令解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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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指令,但受處分的人遲遲不肯執行,這項任務是否具備『只要政府出錢找第三方廠商來,就能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順利完成』的物理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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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手段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考點。
- 觀念解析: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代履行僅適用於「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替代性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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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代履行
💡 代履行僅適用於「可替代」之公法上「行為義務」。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義務性質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行為或不作為 |
| 執行手段 | 委託他人執行並收費 | — | 反覆課予金錢促使其履行 |
| 典型案例 | 命拆除違建而不拆 | — | 命停工而仍繼續施工 |
💬能找人代勞的用「代履行」,不能代勞或不准動的用「怠金」施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