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行政執行法上關於代履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機關須以書面限定時間預先為告戒
- B 代履行與怠金皆為間接強制之方式
- C 得代履行之行為應具可替代性
- D 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公民「本來就該履行」某種義務(例如拆除違建),但他拒絕履行,最後被迫由國家介入代為處理時,為了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並防止道德風險,這筆因為他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額外處理代價,法律上應該規定歸屬於「全體納稅人」還是「該義務人」本人,才具備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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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行政執行法中關於代履行之要件與費用負擔主體。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從法條明文可知,得代履行之行為必須具備可替代性,亦即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同時,代履行所生之費用,執行機關負責估計數額後,依法必須命「義務人」繳納。這意味著代履行之費用依法係由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來負擔,而非由執行機關負擔。因此,選項 D 稱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負擔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代履行
💡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針對可替代行為,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行為屬性 | 可替代之行為 | — |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 |
| 執行手段 | 他人代做,達成目的 | — | 金錢心理壓力,逼迫履行 |
| 費用性質 | 支付代履行費用 | — | 支付行政法上強制金 |
💬兩者均為間接強制,核心區別在於義務行為是否具備「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