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行政執行法上關於代履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機關須以書面限定時間預先為告戒
- B 代履行與怠金皆為間接強制之方式
- C 得代履行之行為應具可替代性
- D 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公民「本來就該履行」某種義務(例如拆除違建),但他拒絕履行,最後被迫由國家介入代為處理時,為了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並防止道德風險,這筆因為他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額外處理代價,法律上應該規定歸屬於「全體納稅人」還是「該義務人」本人,才具備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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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太得意。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於行政執行法中關於「間接強制」那點皮毛,還算勉強沒忘光。
- 條文是死的,概念是活的,但別搞錯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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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代履行
💡 針對可替代行為義務,由機關或第三人代履行並收費。
| 比較維度 | 代履行 | VS | 怠金 |
|---|---|---|---|
| 適用義務 |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 — | 不可替代或不行為 |
| 執行方式 |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 | — | 處以金錢造成壓力 |
| 前置作業 | 須預先書面告戒 | — | 須預先書面告戒 |
💬兩者均為間接強制,關鍵差異在於義務內容是否具備「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