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係為促使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履行之法律手段
- B 怠金係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秩序罰
- C 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行政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強迫你完成某件還沒做的事」,而不是「為了你之前做錯的事處罰你」,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歸為同一種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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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不是個庸才
- 概念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如果你還會混淆,那行政法對你而言可能還只是天方夜譚。行政執行與行政罰,兩者的本質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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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怠金制度
💡 怠金屬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手段,旨在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 比較維度 | 怠金 (行政執行) | VS | 罰鍰 (行政罰) |
|---|---|---|---|
| 法律性質 | 間接強制執行手段 | — | 行政秩序罰 (制裁) |
| 核心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 —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連續處分 | 得連續處以至履行為止 | — | 受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 |
💬怠金旨在「求履行」,罰鍰旨在「懲過去」,兩者性質與適用原則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