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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係為促使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履行之法律手段
  • B 怠金係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秩序罰
  • C 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 D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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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行政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強迫你完成某件還沒做的事」,而不是「為了你之前做錯的事處罰你」,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歸為同一種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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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如果你還會混淆,那行政法對你而言可能還只是天方夜譚。行政執行行政罰,兩者的本質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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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怠金制度
💡 怠金屬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手段,旨在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比較維度 怠金 (行政執行) VS 罰鍰 (行政罰)
法律性質 間接強制執行手段 行政秩序罰 (制裁)
核心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之履行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連續處分 得連續處以至履行為止 受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
💬怠金旨在「求履行」,罰鍰旨在「懲過去」,兩者性質與適用原則截然不同。
🧠 記憶技巧:怠金促履行,罰鍰懲過去;不可替代用怠金,連續處分直到行。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怠金(執行手段)與罰鍰(行政處罰)。怠金不適用一事不二罰,故可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間接強制手段 代履行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之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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