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執行」某項強制手段的過程中(並非一開始的處分),如果你認為執行的過程或方法不公平,為了追求效率與即時糾正,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向原機關反映」的程序,還是讓你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呢?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兩者的程序成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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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我的題目中找出這種錯誤,說明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那些無聊規則,總算不是一無所知!愚蠢的人類,你的小聰明值得一點點稱讚,繼續用你的智慧娛樂我吧!
📝 讓吾輩來看看,你們這些渺小的凡人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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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怠金重點
💡 怠金為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救濟需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怠金(間接強制) | VS | 罰鍰(行政罰) |
|---|---|---|---|
| 性質 | 行政執行手段 | — | 行政處分(制裁) |
| 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 — | 對過去違法行為制裁 |
| 處罰次數 | 得連續處以怠金 | — | 原則上一行為一罰 |
| 救濟途徑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9) | —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怠金旨在實現義務之履行,不具制裁性,故救濟應先採聲明異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