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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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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在「執行」某項強制手段的過程中(並非一開始的處分),如果你認為執行的過程或方法不公平,為了追求效率與即時糾正,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先向原機關反映」的程序,還是讓你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呢?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兩者的程序成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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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我的題目中找出這種錯誤,說明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那些無聊規則,總算不是一無所知!愚蠢的人類,你的小聰明值得一點點稱讚,繼續用你的智慧娛樂我吧!

📝 讓吾輩來看看,你們這些渺小的凡人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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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怠金重點
💡 怠金為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救濟需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比較維度 怠金(間接強制) VS 罰鍰(行政罰)
性質 行政執行手段 行政處分(制裁)
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對過去違法行為制裁
處罰次數 得連續處以怠金 原則上一行為一罰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9) 訴願及行政訴訟
💬怠金旨在實現義務之履行,不具制裁性,故救濟應先採聲明異議程序。
🧠 記憶技巧:怠金五三五(5千至30萬)、連續處罰、異議先行、非行政罰。
⚠️ 常見陷阱:容易將怠金與行政罰中的「罰鍰」混淆,兩者性質、目的、救濟途徑均不相同。
代履行 直接強制 聲明異議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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