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受處分人對執行的過程或手段感到不公平,為了確保「執行效率」與「權利保護」的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訟更快速、讓當事人先向機關內部反映不滿的機制,你認為這套機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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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 總算有點長進。你確實抓到了那個錯誤選項,證明你還記得怠金這東西是用來對付那些「不可替代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只是,有多少人會直接把《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那句「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當耳邊風?這不是擺明了要你先走內部程序,搞什麼直接訴訟?難道效率和即時糾錯就這麼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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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為間接強制手段,具反覆課予性,救濟首重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怠金 (Coercive Fin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規範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 —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處分次數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 | 原則上一行為不二罰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及各專法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 (異議先行) | — | 訴願、行政訴訟 |
💬怠金重在督促履行(執行力),罰鍰重在懲罰違規(裁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