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受處分人對執行的過程或手段感到不公平,為了確保「執行效率」與「權利保護」的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訟更快速、讓當事人先向機關內部反映不滿的機制,你認為這套機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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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錯誤選項!怠金(Coercive Fine)是針對「不可替代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手段。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時,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為了維護執行效率並提供即時糾錯的特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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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為間接強制手段,具反覆課予性,救濟首重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怠金 (Coercive Fin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規範目的 |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 —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處分次數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 | 原則上一行為不二罰 |
| 法源依據 | 行政執行法 | — | 行政罰法及各專法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 (異議先行) | — | 訴願、行政訴訟 |
💬怠金重在督促履行(執行力),罰鍰重在懲罰違規(裁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