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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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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受處分人對執行的過程或手段感到不公平,為了確保「執行效率」與「權利保護」的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訟更快速、讓當事人先向機關內部反映不滿的機制,你認為這套機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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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1. 觀念驗證: 總算有點長進。你確實抓到了那個錯誤選項,證明你還記得怠金這東西是用來對付那些「不可替代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只是,有多少人會直接把《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那句「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當耳邊風?這不是擺明了要你先走內部程序,搞什麼直接訴訟?難道效率和即時糾錯就這麼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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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怠金
💡 怠金為間接強制手段,具反覆課予性,救濟首重聲明異議。
比較維度 怠金 (Coercive Fine) VS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規範目的 促使未來義務履行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處分次數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原則上一行為不二罰
法源依據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及各專法
救濟方式 聲明異議 (異議先行) 訴願、行政訴訟
💬怠金重在督促履行(執行力),罰鍰重在懲罰違規(裁罰力)。
🧠 記憶技巧:怠金間接逼履行,五千三十萬之內,不服先聲明異議。
⚠️ 常見陷阱:易與「罰鍰」混淆。罰鍰屬過去違規之制裁(不二罰);怠金屬未來履行之督促(可連罰)。救濟應走聲明異議而非直接訴願。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代履行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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