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對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所為之強制手段
- B 就同一事件得連續處以怠金
- C 怠金之法定數額為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對怠金之科處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如果受處分人對執行的過程或手段感到不公平,為了確保「執行效率」與「權利保護」的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訟更快速、讓當事人先向機關內部反映不滿的機制,你認為這套機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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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 總算有點長進。你確實抓到了那個錯誤選項,證明你還記得怠金這東西是用來對付那些「不可替代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只是,有多少人會直接把《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那句「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當耳邊風?這不是擺明了要你先走內部程序,搞什麼直接訴訟?難道效率和即時糾錯就這麼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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