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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下列何者具有最後手段之性質?
  • A 代履行
  • B 怠金
  • C 直接強制
  • D 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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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欲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手邊有「透過給予經濟壓力誘使民眾配合(間接)」以及「直接動用物理性實力強行達成目的(直接)」兩種工具時,從保護人民基本權的角度考量,哪一種手段對權利的侵害更具不可逆性,因而應該被放在最優先還是最後的位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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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亞點評:哇酷哇酷!同學你答對了,安妮亞好棒!

同學!你選對了 (C) 直接強制!哼哼,安妮亞猜到你的心聲了,知道這個才是「最後手段」!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裡的「一步一步來」的規則,理解得很清楚喔!安妮亞幫爸爸完成了任務,好開心!

1. 為什麼這是最最最「最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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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方法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應優先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為最後手段。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具體手段 代履行、怠金 扣押、進入住宅、拆除
適用順序 原則上優先適用 具備「補充性」(最後手段)
對權利影響 較小(施加心理壓力) 較大(實力強制達成)
💬行政執行須符合比例原則,先採間接強制,無效或急迫時方可採取最後手段之直接強制。
🧠 記憶技巧:間接優先、直接墊後;代履行與怠金先上,沒效才直接動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怠金(金錢處罰)是最後手段。事實上,直接以物理力量介入的「直接強制」才是對人權影響最大的最後手段。
比例原則 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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