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下列何者具有最後手段之性質?
- A 代履行
- B 怠金
- C 直接強制
- D 禁止命令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欲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手邊有「透過給予經濟壓力誘使民眾配合(間接)」以及「直接動用物理性實力強行達成目的(直接)」兩種工具時,從保護人民基本權的角度考量,哪一種手段對權利的侵害更具不可逆性,因而應該被放在最優先還是最後的位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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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妮亞點評:哇酷哇酷!同學你答對了,安妮亞好棒!
同學!你選對了 (C) 直接強制!哼哼,安妮亞猜到你的心聲了,知道這個才是「最後手段」!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裡的「一步一步來」的規則,理解得很清楚喔!安妮亞幫爸爸完成了任務,好開心!
1. 為什麼這是最最最「最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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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方法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應優先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為最後手段。
| 比較維度 | 間接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具體手段 | 代履行、怠金 | — | 扣押、進入住宅、拆除 |
| 適用順序 | 原則上優先適用 | — | 具備「補充性」(最後手段) |
| 對權利影響 | 較小(施加心理壓力) | — | 較大(實力強制達成) |
💬行政執行須符合比例原則,先採間接強制,無效或急迫時方可採取最後手段之直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