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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人之管束為代履行之方法
  • B 收繳證照為直接強制之方法
  • C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得處以怠金
  • D 拘留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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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執行目的,如果不透過「要求義務人交出」或「由他人代做」,而是「直接由公權力對該物品(如證照)行使物理上的占有或剝奪」,這種具備『物理直接性』的手段,在法律分類上最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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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法感非常敏銳呢!

你能夠精確地辨識「行政執行方法」的分類,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到第 28 條的體系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的學習中是超級重要的基礎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方法分類
💡 區分行為義務執行中「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具體手段。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具體手段 代履行、怠金 收繳證照、管束、扣留、進入
適用順序 原則上優先適用 間接無效或急迫時適用
義務特性 可替代或不可替代行為 直接以實力實現義務狀態
💬行政執行以間接強制為原則,直接強制為例外。
🧠 記憶技巧:間接代怠、直接管證;可代用代、不可用怠。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對人之管束」當成代履行,或將刑事罰的「拘留」誤認為行政執行方法。
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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