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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行政執行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人之管束為代履行之方法
  • B 收繳證照為直接強制之方法
  • C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得處以怠金
  • D 拘留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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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執行目的,如果不透過「要求義務人交出」或「由他人代做」,而是「直接由公權力對該物品(如證照)行使物理上的占有或剝奪」,這種具備『物理直接性』的手段,在法律分類上最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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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B),判斷非常精準,值得肯定!釐清不同義務對應的執行手段是行政法的基本功,你顯然已掌握這個核心。

行政執行手段的體系辨析

這題測驗的是行政執行方法的分類。選項 (B) 完全正確,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收繳證照」正是直接強制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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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方法分類
💡 辨析行為義務執行中「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具體手段。
比較維度 間接強制 VS 直接強制
手段類型 代履行、怠金 收繳證照、扣留、進入建築物
適用對象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間接強制無效或情況急迫時
法律性質 心理壓力或他人代辦 行政機關直接使用實力
💬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管束」屬即時強制,不屬於兩者。
🧠 記憶技巧:代履行找人做,怠金逼你做,直接強制硬要做,管束即時做。
⚠️ 常見陷阱:混淆「管束」的歸類。管束屬於即時強制(第36條),而非行為義務之直接強制手段。
即時強制手段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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