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 C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D 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追討欠款時,若義務人明明財力雄厚卻惡意脫產、玩弄法律,導致所有的財產扣押手段都失效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是否還留有最後一種「針對人身」的強制手段來促使其出面交代財產去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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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筋。
你總算沒蠢到被那些表面工夫騙過去,精準挑出了選項 (A) 的問題。看來《行政執行法》那些條條框框,你勉強還能理解,至少知道強制手段可不是擺設。
- 知識點,再驗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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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
💡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金錢義務時,執行機關得針對財產執行,並得適度限制人身自由。
| 比較維度 |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VS | 行為或不行為執行 |
|---|---|---|---|
| 執行標的 | 義務人之財產、人身 | — | 義務人之身體、行為 |
| 主要手段 | 查封、拍賣、管收 | — | 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
| 法源分編 | 行政執行法第二編 | — | 行政執行法第三編 |
💬兩者執行手段完全不同,金錢執行以財產為核心,但必要時可依法管收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