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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 B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 C 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 D 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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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追討欠款時,若義務人明明財力雄厚卻惡意脫產、玩弄法律,導致所有的財產扣押手段都失效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是否還留有最後一種「針對人身」的強制手段來促使其出面交代財產去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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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筋。

你總算沒蠢到被那些表面工夫騙過去,精準挑出了選項 (A) 的問題。看來《行政執行法》那些條條框框,你勉強還能理解,至少知道強制手段可不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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