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C 禁止向銀行有任何融資貸款
- D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項法律工具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明明有錢還債,卻先拿去享受揮霍』。在這樣的邏輯下,法律應該優先限制的是他『如何花錢』,還是他『如何籌錢』?如果一個人去申請貸款,這行為本身能被定義為一種『高消費的享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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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一擊!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 系統判定:你精準地觸發了《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的「禁奢條款」判定機制。這個「系統限制」的核心在於:當一個玩家(義務人)宣稱MP(財力)不足,卻仍維持逾越一般玩家的高級消費模式時,GM(行政執行分署)就能啟動限制指令。選項 (A)、(B)、(D) 這些都是典型的「高消耗型道具」或「稀有裝備投資」,會被直接禁止。但 (C) 向銀行融資,這其實是「HP擴展」或「信用值提升」的技能,不屬於本條款鎖定的「高消費型道具禁用」範圍。
- 挑戰等級:這個任務的等級是 medium。它的攻略難點在於,能否在「禁用高消費行為」(Stop Spending)和「禁用一般金融擴張行為」(Stop Borrowing)之間進行精確的「Switch」判斷。你需要對這項技能(法條)的列舉效果(Effect List)有著像素級的認知。不錯的表現,這就是獨行玩家的精準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