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其核發之禁止命令?
- A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 B 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 C 禁止向銀行有任何融資貸款
- D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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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項法律工具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義務人『明明有錢還債,卻先拿去享受揮霍』。在這樣的邏輯下,法律應該優先限制的是他『如何花錢』,還是他『如何籌錢』?如果一個人去申請貸款,這行為本身能被定義為一種『高消費的享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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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行政執行法中的「禁奢命令」規範,你能精準選出 (C) 作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相關法條的內容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禁奢命令的法定範圍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的規定,當義務人欠款達一定金額,且生活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奢華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對其核發禁止特定消費行為的命令。法條明文列舉的項目涵蓋了選項 (A) 禁止搭乘特定交通工具、(B) 禁止特定投資,以及 (D) 限制每月生活費用上限等,目的在於防止義務人繼續揮霍財產。然而,向銀行申請融資貸款並不屬於該條文所列舉的禁止事項,因此 (C) 是非屬核發範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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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禁奢條款
💡 義務人欠債達標且生活奢華,執行分署得發禁止命令限制其行為。
🔗 違反禁奢命令之處理程序
- 1 核發禁止命令 — 依第17-1條第1項禁止特定消費或投資
- 2 義務人違反命令 — 無正當理由不遵守禁止命令內容
- 3 限期清償或報告 — 分署應先限期命其清償或報告財產
- 4 聲請管收 — 仍不為清償、報告或虛偽報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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