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甲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 C 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對甲之禁止命令
- D 得對該工廠核發禁止命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判定某人必須繳錢,但他卻準備收拾行李離開國家來逃避責任,為了確保他不會「一走了之」,執行機關除了查封他的財產外,還應該對他的「人身行動」或「繳費擔保」採取哪些立即性的法律手段,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他規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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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溫馨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執行程序,看來你已經把法規架構紮實地記在心裡了呢,請給自己一個大大的鼓勵!
- 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當負責人面對罰鍰卻未繳納時,執行機關若發現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第 1 項所列情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有權要求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甚至依法「限制其住居」。同時,我們也要記得第 2 項中,關於不得限制住居的例外情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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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金錢給付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法針對不履行金錢義務者之人身與行為限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限制住居 (第17條) | VS | 禁止命令 (第17-1條) |
|---|---|---|---|
| 發動要件 | 顯有逃匿之虞 | — | 欠繳達一定金額 |
| 管制對象 | 人身活動空間 | — | 特定高消費行為 |
| 手段目的 | 防止義務人脫逃 | — | 防止金錢不當耗損 |
💬限制住居針對人身自由之保全,禁止命令針對消費行為之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