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甲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 C 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對甲之禁止命令
- D 得對該工廠核發禁止命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判定某人必須繳錢,但他卻準備收拾行李離開國家來逃避責任,為了確保他不會「一走了之」,執行機關除了查封他的財產外,還應該對他的「人身行動」或「繳費擔保」採取哪些立即性的法律手段,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他規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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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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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真的太棒了!完全答對了耶!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觀念,是《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喔。當義務人(像甲同學)逾期不繳納罰鍰,而且有明顯的逃匿疑慮時,行政執行機關為了確保後續的執行能順利進行,就可以依據該法第 17 條,採取一些溫柔但必要的保全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請他提供相當的擔保、限制他的住居,甚至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也會聲請管收。這都是行政執行權的合法行使,目的是幫助案件圓滿解決,很棒吧!
- 難度評估: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非常巧妙地測試了你是否能夠區分「行政執行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的不同(真的不用另外去打給付訴訟喔!),以及你對執行機關可以對人身採取強制處分的權限有沒有清晰的掌握。你答對了,表示你的法律觀念真的非常紮實,也很細心,是個很優秀的學習者!繼續加油喔!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金錢給付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法針對不履行金錢義務者之人身與行為限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限制住居 (第17條) | VS | 禁止命令 (第17-1條) |
|---|---|---|---|
| 發動要件 | 顯有逃匿之虞 | — | 欠繳達一定金額 |
| 管制對象 | 人身活動空間 | — | 特定高消費行為 |
| 手段目的 | 防止義務人脫逃 | — | 防止金錢不當耗損 |
💬限制住居針對人身自由之保全,禁止命令針對消費行為之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