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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甲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 C 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對甲之禁止命令
  • D 得對該工廠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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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判定某人必須繳錢,但他卻準備收拾行李離開國家來逃避責任,為了確保他不會「一走了之」,執行機關除了查封他的財產外,還應該對他的「人身行動」或「繳費擔保」採取哪些立即性的法律手段,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他規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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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溫馨解析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執行程序,看來你已經把法規架構紮實地記在心裡了呢,請給自己一個大大的鼓勵!

  1. 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當負責人面對罰鍰卻未繳納時,執行機關若發現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第 1 項所列情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有權要求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甚至依法「限制其住居」。同時,我們也要記得第 2 項中,關於不得限制住居的例外情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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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 金錢給付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法針對不履行金錢義務者之人身與行為限制手段。
比較維度 限制住居 (第17條) VS 禁止命令 (第17-1條)
發動要件 顯有逃匿之虞 — 欠繳達一定金額
管制對象 人身活動空間 — 特定高消費行為
手段目的 防止義務人脫逃 — 防止金錢不當耗損
💬限制住居針對人身自由之保全,禁止命令針對消費行為之抑制。
🧠 記憶技巧:欠錢不還執行法,逃匿擔保限住居,奢侈行為發禁令,最終手段叫管收。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執行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混淆「限制住居」與「禁止命令(禁奢)」的適用前提。
管收之程序與要件 執行名義之種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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