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以何機關為執行機關?
-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 B 原行政處分機關
- C 該管行政機關
- D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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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欠繳行政罰款時,如果全國上千個行政機關(如環保局、衛生局)都要各自編列預算、招募人力去學習如何查封財產與辦理拍賣,你認為這樣符合行政效能嗎?為了確保強制執行公務員具備高度法律素養並統一執行標準,你認為國家會傾向讓各機關「各行其政」,還是將這種涉及人民財產權最深的「金錢催討」業務,統一交由哪一個具備法律專業的部會專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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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執行機關的分工,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組織架構有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律實務運行的核心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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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負責執行。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VS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
| 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 原處分機關或委託機關 |
| 執行手段 | 查封、拍賣、扣押 | — | 代履行、怠金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 | — |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 |
💬金錢給付由分署「集中執行」;行為義務由原機關「自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