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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執行,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B 義務人如有逃匿之虞,執行機關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C 得對義務人核發限制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之禁止命令
  • D 拘提係由行政執行機關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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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明明有錢卻故意躲起來不繳罰鍰,國家若要由執法人員「強行帶走」他,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這份『強制命令』應該由哪個權力機關核發?而最終動手執行的,應該是警察機關還是專門處理行政欠債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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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當符合法定要件時,執行機關得聲請法院核發拘票,並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拘提。其他錯誤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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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金錢給付義務之程序與人身自由限制規範
比較維度 拘提 (Apprehension) VS 管收 (Custody)
執行目的 強制義務人到場 促使其履行義務
時間限制 應於24小時內解送 每次最長3個月
核發機關 法院核發拘票 法院核發管收票
執行人員 執行員執行 (警察協助) 解送至管收所執行
💬兩者均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嚴格遵守法官保留原則。
🧠 記憶技巧:執行歸分署、拘管靠法院、拘提執行員、禁奢限高消
⚠️ 常見陷阱:常混淆拘提與管收的執行主體,誤以為拘提必由警察執行,或誤認行政機關可逕行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行政執行處分之救濟(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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