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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執行,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B 義務人如有逃匿之虞,執行機關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C 得對義務人核發限制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之禁止命令
  • D 拘提係由行政執行機關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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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債務人明明有錢卻故意躲起來不繳罰鍰,國家若要由執法人員「強行帶走」他,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這份『強制命令』應該由哪個權力機關核發?而最終動手執行的,應該是警察機關還是專門處理行政欠債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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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當符合法定要件時,執行機關得聲請法院核發拘票,並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拘提。其他錯誤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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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規範公法金錢義務執行之機關、程序及人身自由限制之手段。

🔗 金錢給付義務之人身自由限制程序

  1. 1 具備法定事由 — 如顯有逃匿之虞或隱匿財產,見行政執行法第17條。
  2. 2 聲請拘提 — 由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拘票後,由執行員執行。
  3. 3 聲請管收 — 拘提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4. 4 管收執行 — 法院裁定後執行,期限3個月,可延長1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之聲請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受法院監督(大法官釋字第588號)。
🧠 記憶技巧:拘提執行員、管收法院裁、二十四小時、三月加三月
⚠️ 常見陷阱:常混淆管收時效,應注意:24小時是聲請裁定時限,3個月是管收期限。
行政執行之管收要件 禁奢條款 行政執行與刑事執行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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