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法律允許對『義務人身邊的人』進行人身限制,通常是因為這些人掌握了義務人的財產資訊或負有代理職責。如果某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中立處理清算程序的人員』,而非義務人的私人代理或繼承者,那麼在法理上,隨意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還具有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雖然不需要複雜的法理推演,但鑑別度就在於對法條主體的熟悉程度。你能清楚辨識出不適用的例外身分,沒有被相似的法律名詞混淆,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扎實。 拘提管收對象之法定擴張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關於拘提管收的對象,依據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的明文規定,除了義務人本人外,還會擴及於特定身分的關係人。例如選項 (A)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選項 (B)、(C) 義務人死亡時的繼承人與遺產管理人,均在該條文明文列舉的範圍內,必須承受相對應的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這有什麼邏輯可依循嗎?商號之清算人都可以列入了,性質相近的破產管理人為何未列入?
拘提管收對象之擴張
💡 行政執行法列舉非義務人本人但仍適用拘提管收之特定對象。
| 比較維度 | 適用管收之關係人 | VS | 不適用之對象 |
|---|---|---|---|
| 死亡相關 |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 — | 單純之遺囑執行人 |
| 組織變動 | 公司負責人、清算人 | — | 破產管理人 |
| 能力限制 |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無限制能力人之保佐人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採列舉主義,僅限於法條明文規定者方得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