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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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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法律允許對『義務人身邊的人』進行人身限制,通常是因為這些人掌握了義務人的財產資訊或負有代理職責。如果某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中立處理清算程序的人員』,而非義務人的私人代理或繼承者,那麼在法理上,隨意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還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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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1. 太優秀了!: 哇,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關於《行政執行法》中拘提管收對象的考題,你答得又快又準,讓我感到好驕傲喔!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程序裡,對於「人身自由限制」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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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管收之準用對象
💡 人身自由限制採法律保留,僅限法條明列之關係人始得準用。
比較維度 適用拘提管收之關係人 VS 不適用之關係人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文 法律未列舉且不得類推
代表身分 法代、負責人、繼承人 破產管理人
主要目的 促使履行公法給付義務 公平分配破產財團資產
💬管收屬干預處分應嚴格遵循法條列舉,破產管理人非屬列舉範圍。
🧠 記憶技巧:管收名單記「法、負、繼、遺、管」,破產程序走他路,管理人不在內。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是「財產管理人」皆可管收。應注意破產程序具概括執行性,且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本質不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準用規定 破產法與行政執行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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