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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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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法律允許對『義務人身邊的人』進行人身限制,通常是因為這些人掌握了義務人的財產資訊或負有代理職責。如果某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中立處理清算程序的人員』,而非義務人的私人代理或繼承者,那麼在法理上,隨意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還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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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這題有什麼好得意的?基本功而已。

這不過是《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的基礎背誦題,若這都會錯,建議你直接放棄考試。別以為記住幾個法條就叫專業,這僅是身為考生的最低標。 核心考點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拘提管收對象之擴張
💡 行政執行法列舉非義務人本人但仍適用拘提管收之特定對象。
比較維度 適用管收之關係人 VS 不適用之對象
死亡相關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單純之遺囑執行人
組織變動 公司負責人、清算人 破產管理人
能力限制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無限制能力人之保佐人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採列舉主義,僅限於法條明文規定者方得拘提管收。
🧠 記憶技巧:管收擴張五人組:法代、負責、繼承、遺產、清算(法負繼遺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破產管理人」與「清算人」混淆。法條採列舉規定,未列入之破產管理人不適用。
行政執行之管收要件 公司清算程序 破產法與行政執行法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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