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專門負責客觀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所有遺產或財產,且其行為受到法院高度監督,那麼相對於具有私人情感或血緣關係的人,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對這種「受公權力監督的職務執行者」採取最嚴厲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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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讓腦子睡著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只能說你對行政執行法最基礎的條文和「誰該負責」這點,至少沒完全脫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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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管收準用對象
💡 拘提管收對象採法律明文列舉,不包含破產管理人。
| 比較維度 | 法條明文準用對象 | VS | 法律未列入對象 |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 | — | 無(採列舉主義) |
| 具體身分 | 法代、繼承人、負責人 | — | 破產管理人、監察人 |
| 法律性質 | 對義務人有代表權者 | — | 法定程序清算人 |
💬拘提管收嚴重限制自由,對象必須法律明文列舉,不可類推適用於破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