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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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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專門負責客觀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所有遺產或財產,且其行為受到法院高度監督,那麼相對於具有私人情感或血緣關係的人,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對這種「受公權力監督的職務執行者」採取最嚴厲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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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讓腦子睡著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只能說你對行政執行法最基礎的條文和「誰該負責」這點,至少沒完全脫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拘提管收準用對象
💡 拘提管收對象採法律明文列舉,不包含破產管理人。
比較維度 法條明文準用對象 VS 法律未列入對象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4條 無(採列舉主義)
具體身分 法代、繼承人、負責人 破產管理人、監察人
法律性質 對義務人有代表權者 法定程序清算人
💬拘提管收嚴重限制自由,對象必須法律明文列舉,不可類推適用於破產管理人。
🧠 記憶技巧:代繼管執表:法代、繼承、遺產管、遺囑執、法人表。
⚠️ 常見陷阱:常誤認破產管理人或公司監察人亦在準用之列,但該條採嚴格列舉,未列名者即不適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管收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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