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專門負責客觀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所有遺產或財產,且其行為受到法院高度監督,那麼相對於具有私人情感或血緣關係的人,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對這種「受公權力監督的職務執行者」採取最嚴厲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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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規的斬擊
(把頭巾往頭上一綁,稍微打了個呵欠) 哼,這道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的記憶,也就是所謂的基本功。你能精準砍中這題,看來你的基礎很紮實。這招三刀流解題法,挺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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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管收之準用對象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定得準用拘提管收之特定利害關係人範圍。
| 比較維度 | 拘提管收準用對象 | VS | 非準用對象(陷阱) |
|---|---|---|---|
| 遺產相關人員 |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 | 無相關規定 |
| 身分/組織代表 |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合夥人 | — | 破產管理人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文 | — | 法無明文且不予類推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採列舉規定,破產管理人不在列舉之準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