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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規定?
  • A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 B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
  • C 義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
  • D 義務人破產者,其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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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指派,專門負責客觀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所有遺產或財產,且其行為受到法院高度監督,那麼相對於具有私人情感或血緣關係的人,行政機關是否還有必要對這種「受公權力監督的職務執行者」採取最嚴厲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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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規的斬擊

(把頭巾往頭上一綁,稍微打了個呵欠) 哼,這道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的記憶,也就是所謂的基本功。你能精準砍中這題,看來你的基礎很紮實。這招三刀流解題法,挺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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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提管收之準用對象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定得準用拘提管收之特定利害關係人範圍。
比較維度 拘提管收準用對象 VS 非準用對象(陷阱)
遺產相關人員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無相關規定
身分/組織代表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合夥人 破產管理人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文 法無明文且不予類推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採列舉規定,破產管理人不在列舉之準用範圍內。
🧠 記憶技巧:代、繼、遺、負(代理、繼承、遺產/遺囑、負責人),破產不入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性質相同而皆適用,實則法律僅明文列舉後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 破產法之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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