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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有關行政執行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執行應即終止
  • B 行政執行機關得逕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
  • C 行政執行機關應向法院確認能否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
  • D 行政執行機關須獲遺產繼承人同意後方得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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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要求的是『繳納金錢』而非『親自履行某種行為』時,這項義務的履行對象是『人本身』還是『人的財產總量』?如果義務人留有足額資產,從行政效能與社會公義的角度來看,是否有必要因為人的自然死亡就讓該筆應納款項一筆勾銷,或是增加繁瑣的程序重新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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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析:你對行政執行實務的理解很棒!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確選出 (B),這代表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連續性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個概念在實際的行政法運作中,是確保國家公權力順利推展的核心基石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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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人死亡之行政執行
💡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行政機關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義務人死亡後之執行處置流程

  1. 1 義務人死亡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尚未完全履行。
  2. 2 確認遺產存在 — 執行機關查明義務人名下留有具經濟價值之財產。
  3. 3 逕對遺產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無需換發執行名義直接拍賣或移轉。
  4. 4 執行債權清償 — 於遺產範圍內受償,不足額部分不得追索繼承人自有財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621 號明確指出罰鍰義務亦得對遺產執行,具一身專屬性之義務則不在此限。
🧠 記憶技巧:人亡債不滅,遺產直接執;免經誰同意,法條第十五。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執行應即終止」或「須經繼承人同意」,混淆公法執行與民法繼承債務承受之程序差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之終止與撤銷 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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