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
- B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C 行政執行之終止,僅得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為之
- D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行政程序中,如果一項強制性的國家行為已經失去了法律基礎,或是目的已經達成,而行政機關卻因為疏忽而沒有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只」等待機關自己發現錯誤,還是應該給予受影響的人民一個「主動請求停止」的管道?
行政執行總則要件
💡 行政執行的啟動、期間、程序限制與終止之法律要件。
- 比例原則:執行方法應適當,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行政執行法§3)。
- 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起5年內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執行中可延5年(§7)。
- 終止執行:義務達成或處分廢止,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終止執行(§8)。
- 時間限制:原則不得於夜間或休假日為之,除非情況緊急或經同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