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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
  • B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C 行政執行之終止,僅得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為之
  • D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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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行政程序中,如果一項強制性的國家行為已經失去了法律基礎,或是目的已經達成,而行政機關卻因為疏忽而沒有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只」等待機關自己發現錯誤,還是應該給予受影響的人民一個「主動請求停止」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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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總則要件
💡 行政執行的啟動、期間、程序限制與終止之法律要件。
  • 比例原則:執行方法應適當,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程度(行政執行法§3)。
  • 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起5年內未執行者不再執行,執行中可延5年(§7)。
  • 終止執行:義務達成或處分廢止,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終止執行(§8)。
  • 時間限制:原則不得於夜間或休假日為之,除非情況緊急或經同意(§5)。
🧠 記憶技巧:執行期間5加5;終止執行「職權+申請」雙軌制;夜間執行原則禁止。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終止執行」的發動權,法律規定為「職權」與「申請」並行,不可誤認為僅能由機關單方面決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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