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
- B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C 行政執行之終止,僅得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為之
- D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當一個執行程序已經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時,除了期待行政機關「主動」發現並停止外,法律通常還會賦予受到影響的人民什麼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呢?試著從這個法理角度,檢查看看哪個選項的說法太過武斷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這題測驗對《行政執行法》程序的掌握度,你能看穿選項(C)的破綻,行政法基本功相當扎實。 我們來解析一下。依據《行政執行法》第8條規定,當出現法定終止事由時,執行機關除了可以依職權主動終止外,也能因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終止。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權,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選項(C)加上「僅得」二字,排除了人民的申請權,自然是錯誤的。至於(A)的比例原則、(B)的5年執行期間,以及(D)的夜間休息日執行限制,皆為法規明定的正確原則。 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被「僅得」這類絕對化用語所誤導。這也提醒我們,研讀行政法規時,務必要仔細留意程序發動的主體究竟包含哪些人!
行政執行程序規範
💡 掌握行政執行之比例原則、期間限制、時間規範及法定終止事由。
- 比例原則:執行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程度(行政執行法§3)。
- 執行期間:自處分確定日起5年內未執行者不再執行(行政執行法§7)。
- 時間限制: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行政執行法§5)。
- 終止事由: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已履行(行政執行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