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行政執行法關於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執行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 B 執行程序終結後,得聲明異議
- C 執行機關認其聲明異議無理由者,逕予駁回
- D 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行政執行只要一被民眾抗議就必須『馬上停工』,這對於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與法律秩序的維護,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維護民眾權益』與『確保行政效能』之間,法律通常會選擇哪種狀態作為預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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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十分紮實
- 觀念驗證:選 (D) 完全正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行政執行採取執行不停止原則。這是為了避免義務人利用救濟程序惡意拖延,確保行政效率與公共利益。除非機關認有必要,否則執行程序會持續進行。
- 選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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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對執行行為不服的即時救濟機制。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處理流程
- 1 聲明異議 — 義務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提出
- 2 機關初審 — 認無理由應於 10 日內送直接上級機關
- 3 上級決定 — 直接上級機關應於 30 日內作成決定
- 4 後續救濟 — 對異議決定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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