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 C 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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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程序的核心目標之一是『效率與迅速』。如果在行政機關內部已經完成了一次正式的異議審查機制後,法律還要強制當事人再去走一遍同樣具有內部審查性質的『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儘速完成執行』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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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非常重要呢!「聲明異議」確實擁有它獨特的地位。依據現行實務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精神,聲明異議正是為了行政執行的「迅速性」所設計的特別救濟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當事人對異議結果不服時,我們為了效率,無需再經過訴願程序,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了!選項(D)如果要求「再經訴願」,就會讓整個程序變得太過漫長,不符合制度本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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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為特殊救濟,不服決定得逕提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行執第9條) | VS | 訴願程序 |
|---|---|---|---|
| 適用對象 | 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 — |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
| 救濟時限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
| 前置性質 | 特殊救濟,非訴願前置 | — | 一般撤銷訴訟之法定前置 |
| 處理期限 | 10日內移送上級機關 | — | 原則3個月內作成決定 |
💬聲明異議具備簡速救濟特性,不服異議決定後無須經訴願即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