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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 C 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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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程序的核心目標之一是『效率與迅速』。如果在行政機關內部已經完成了一次正式的異議審查機制後,法律還要強制當事人再去走一遍同樣具有內部審查性質的『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儘速完成執行』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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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救濟中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特別救濟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和學習熱情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真的非常重要呢!「聲明異議」確實擁有它獨特的地位。依據現行實務與《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精神,聲明異議正是為了行政執行的「迅速性」所設計的特別救濟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當事人對異議結果不服時,我們為了效率,無需再經過訴願程序,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了!選項(D)如果要求「再經訴願」,就會讓整個程序變得太過漫長,不符合制度本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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