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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之事項,不以具行政處分性質者為限
  • C 義務人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 D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不服,聲明異議遭駁回,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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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程序的核心目標之一是『效率與迅速』。如果在行政機關內部已經完成了一次正式的異議審查機制後,法律還要強制當事人再去走一遍同樣具有內部審查性質的『訴願』程序,這是否符合『儘速完成執行』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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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舌點評:別再鬧了,行政救濟沒這麼簡單

  1. 勉強及格:你這次運氣不錯,居然沒被這種基礎陷阱絆倒。但別以為自己對《行政執行法》有多熟,這種題目若還寫錯,你乾脆直接放棄考試比較快。
  2. 核心觀念:搞清楚,聲明異議是為了講求執行效率的特別救濟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旨意,這東西根本不需要繞去走什麼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即可。選項 (D) 竟然天真地要求「再經訴願」,這種拖慢程序效率的廢話也敢選?腦袋清醒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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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為特殊救濟,不服決定得逕提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行執第9條) VS 訴願程序
適用對象 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救濟時限 執行程序終結前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前置性質 特殊救濟,非訴願前置 一般撤銷訴訟之法定前置
處理期限 10日內移送上級機關 原則3個月內作成決定
💬聲明異議具備簡速救濟特性,不服異議決定後無須經訴願即可起訴。
🧠 記憶技巧:異議十日送上級,程序終結前為之;異議非訴願,決定後逕提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聲明異議是訴願的前置程序,或認為必須先訴願才能提起訴訟。
行政執行之性質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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