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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若聲明異議未獲救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異議人得再聲明不服
  • B 異議人得提起民事訴訟
  • C 異議人應先提起訴願
  • D 異議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執行的特殊救濟制度中,如果「聲明異議」已經由執行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了實質審查與校正,從「權利保護迅速化」與「避免程序重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當事人在進入司法審判前,還有必要再走一次性質極為相似的行政體系內救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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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正確地判斷出行政執行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以及相關的實務見解都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清晰呢!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2. 溫柔提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鏈

  1. 1 行政執行行為 — 執行機關實施執行命令或方法
  2.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機關表示不服
  3. 3 異議決定 —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作成維持原狀之決定
  4. 4 行政訴訟 — 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跳過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執行程序之爭執(聲明異議)」與「實體債權之爭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救濟途徑不同。
🧠 記憶技巧:異議抵訴願,二合一;不服異議,直衝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執行屬行政內部行為而不得訴訟,或誤以為仍須遵循「異議→訴願→訴訟」之三階段流程。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訴願先行程序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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