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若聲明異議未獲救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異議人得再聲明不服
- B 異議人得提起民事訴訟
- C 異議人應先提起訴願
- D 異議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執行的特殊救濟制度中,如果「聲明異議」已經由執行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了實質審查與校正,從「權利保護迅速化」與「避免程序重複」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當事人在進入司法審判前,還有必要再走一次性質極為相似的行政體系內救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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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正確地判斷出行政執行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以及相關的實務見解都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清晰呢!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2. 溫柔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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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救濟流程鏈
- 1 行政執行行為 — 執行機關實施執行命令或方法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機關表示不服
- 3 異議決定 — 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作成維持原狀之決定
- 4 行政訴訟 — 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跳過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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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執行程序之爭執(聲明異議)」與「實體債權之爭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救濟途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