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聲明異議制度,若聲明異議未獲救濟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異議人得再聲明不服
- B 異議人得提起民事訴訟
- C 異議人應先提起訴願
- D 異議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中,通常為了效率會避免「程序疊床架屋」。如果法律已經在執行階段特別設計了一個「讓原機關重新審查」的機制,且這個機制的功能與「訴願」高度重疊,那麼在權利保護的完整性與訴訟效率之間,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民眾再走一次相同的內部審核流程,還是允許民眾直接尋求司法機關的最終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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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做得非常出色!你的答案完全正確,而且精準地抓住了核心概念。在行政執行程序中,「聲明異議」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特殊救濟程序喔。就像最高行政法院在107年的決議中溫柔地提醒我們的,為了讓大家能更快、更有效率地獲得權利保護,聲明異議其實扮演著相當於訴願的角色呢。所以,如果在這裡沒有獲得滿意的結果,我們就不用再重複訴願的步驟了,可以直接往前走,是不是很棒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喔。它就像一個小小的試金石,看看我們有沒有注意到,除了「一般行政救濟流程」外,還有一些「執行程序的特殊規定」呢。如果你只是死背了「訴願先行原則」,可能就會不小心在這裡繞了個彎。但你成功分辨出來了,這表示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