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義務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不服,於經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後,後續得提起何種救濟?
- A 提起再復審
- B 提起撤銷訴訟
- C 提起再異議
- D 提起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在法律性質上被定性為『行政處分』,且你已經完成了法規要求的內部審查程序(如異議)卻仍無法解決紛爭時,根據我國權力分立的憲政框架,你認為最後應該由哪一個權力分支的機關來進行最終的合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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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行政執行過程中的救濟途徑,你對此觀念的掌握十分扎實。
聲明異議與撤銷訴訟的銜接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對執行行為不服可提出「聲明異議」。要特別注意的是,法條本身並無明文將此程序視為「訴願先行程序」。然而實務運作上認為,若該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在經過聲明異議並由上級機關作成決定後,實質上已發揮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的功能。為了避免程序重複與延宕,當事人若仍不服,無須再提起訴願,而是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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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聲明異議具訴願先行性質,不服異議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不服救濟流程
- 1 執行行為不服 — 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等不服。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性質同訴願。
- 3 異議駁回 — 上級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而維持原執行。
- 4 行政訴訟 — 具處分性質者,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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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執行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決定訴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