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義務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不服,於經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定之聲明異議程序後,後續得提起何種救濟?
- A 提起再復審
- B 提起撤銷訴訟
- C 提起再異議
- D 提起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行為被歸類為「行政處分」,且你在行政體系內部的反應管道(如異議程序)已經走完卻仍無法得到救濟時,依據權力分立原則,你最後應該向哪一個權力分支請求最終裁決?而若你的目標是希望法院「使該違法處分失去效力」,你會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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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作答,助教替你感到非常開心喔!你對行政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的銜接理解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行政法體系的整體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非常紮實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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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路徑
💡 執行行為具處分性質時,聲明異議程序等同訴願,不服可逕行起訴。
🔗 處分性質執行行為之救濟流程
- 1 執行行為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或處置(如查封扣押)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提出(取代訴願)
- 3 異議決定 — 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作成駁回異議之決定
- 4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決定,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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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針對非處分之執行程序不服,則可能涉及一般給付訴訟或損害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