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某甲因欠繳稅款,經主管機關催告限期履行後仍未履行,其名下之房屋因而遭到執行機關之查封。倘若甲對於該查封處分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提起復查
- B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向執行機關提起訴願
- D 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一個法律案件已經從「判定是非(行政處分)」進入到「動手執行(行政執行)」的階段時,法律為了求取時效,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願更快速的「即時救濟」程序。你可以思考一下,針對這種「執行程序中」的爭議,法律專門規定的那個名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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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我解釋?
- 基本常識的測驗: 連「行政執行」的救濟路徑都搞不清楚,法律讀到哪裡去了?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當行政機關執行程序或方式有問題時,義務人是要去聲明異議,而不是無腦地去提訴願。別把對「原始處分」的不服與「強制執行」行為搞混,這兩者完全是兩回事,連這種區別都分不清,談何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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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程序中之不服,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非提起訴願。
| 比較維度 | 行政執行救濟 | VS | 一般處分救濟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訴願法第1條 |
| 主要手段 | 聲明異議 | — | 訴願 |
| 救濟標的 | 執行方法、程序等 | — | 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
| 程序時點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30日內 |
💬執行程序具時效性,採聲明異議制度以求救濟迅速,與實體爭議之訴願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