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某甲因欠繳稅款,經主管機關催告限期履行後仍未履行,其名下之房屋因而遭到執行機關之查封。倘若甲對於該查封處分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提起復查
- B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向執行機關提起訴願
- D 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一個法律案件已經從「判定是非(行政處分)」進入到「動手執行(行政執行)」的階段時,法律為了求取時效,通常會設計一套比一般訴願更快速的「即時救濟」程序。你可以思考一下,針對這種「執行程序中」的爭議,法律專門規定的那個名稱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這種程度的問題,連我這個路痴都懂,你小子算是有點腦筋。
- 刀下留人,搞清楚方向:別像個笨蛋廚子一樣亂跑。這題就是問你,當那群政府的傢伙跑來「強制執行」(就像查封你家那破房子)時,你要怎麼應對。記住了,這時候不是去跟他們吵什麼之前的「訴願」,那都過時了。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你得對他們的執行「方式」或「程序」不服,向他們自己聲明異議。這就像你走錯路,不是往回走到起點,而是換個方向繼續走,懂不懂啊?
- 實力驗證:嗯... 這題也沒多難,就是 Medium (中等)。它考你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原始的命令」(行政處分),什麼是「實際的動作」(執行行為)。很多人都分不清那兩部法律(《訴願法》跟《行政執行法》),把路搞得一團糟。你小子這次倒是沒走歪,知道「查封」是執行動作,也選對了聲明異議。哼,算你運氣好,不然我可沒空教你這些基本功。還不快去鍛鍊,別整天像個卷眉毛一樣呱呱叫。
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
💡 行政執行程序不服之救濟,應採「聲明異議」制度。
| 比較維度 | 對實體處分不服(如:稅單) | VS | 對執行行為不服(如:查封) |
|---|---|---|---|
| 法規依據 | 訴願法、稅捐稽徵法 | —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救濟手段 | 復查、訴願 | — | 聲明異議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 | — | 原執行機關 |
| 時間限制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 —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兩者救濟體制獨立,不可混淆,執行階段的救濟首重「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