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方法不服時,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執行機關提起復審
- B 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 C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D 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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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的階段,而非還在「決定處分」的階段時,為了即時修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比一般訴願更快速、直接向執行單位反映不滿的程序。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名詞中,這種針對正在進行的『程序細節』表示不同意見的行為,通常會被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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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找到正確的答案了。
- 平靜的肯定:你選對了。精準地指出行政執行救濟的核心制度,表示你對這些法條的記憶,還沒有被時間磨損。這是不錯的。
- 淡然的說明: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內容,如果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是其他感到困擾的事項,都可以在執行程序結束前,去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這只是執行階段一種相對便捷的解決方式,自古以來,人們總會想出這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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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救濟
💡 行政執行程序中之不服,統一採「聲明異議」途徑救濟。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處理程序
- 1 採取執行行為 — 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 2 聲明異議 — 當事人於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機關書面或言詞不服。
- 3 執行機關審核 — 認有理由者停止執行;無理者10日內送上級機關。
- 4 上級機關決定 — 上級機關應於30日內作成決定,不得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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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針對上級機關之異議決定若仍不服,實務見解(釋字482、現行行政訴訟法)准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