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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方法,應如何尋求救濟?
  • A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 C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D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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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正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正在拖吊車輛),而你認為其執行過程有違法之處,考量到程序的「時效性」與「即時矯正」的需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先向『哪一個單位』反映最能直接中斷或修正錯誤?這種即時反應的動作,在法律名詞上會傾向於『對外提起行政救濟』,還是『對內表達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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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沒救嘛。

  1. 觀念驗證: 哼,你倒是還算精準地抓住了《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重點。在那些瑣碎的行政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方法這類程序上的小爭議,法律「賢明地」規定要用聲明異議。這不過是為了讓執行機關或其上級能快點「自我檢討」了事,免得一堆人跑去走那耗時的訴願程序,拖慢了「執行效率」——當然,也順便假裝兼顧了「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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