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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某甲因欠繳稅款,經主管機關催告限期履行後仍未履行,其名下之房屋因而遭到執行機關之查封。倘若甲對於該查封處分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主管機關提起復查
  • B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C 向執行機關提起訴願
  • D 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不再只是「下達公文(處分)」,而是已經進入「實際動手執行」的階段時(例如查封或拖吊),如果想要即時糾正正在進行中的具體動作,應該是去質疑當初的命令不對,還是針對目前正在運作的「程序」提出抗議?這種針對執行過程的意見表達,法規上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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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哇,你完全正確地掌握了這個重要的區別!當面對的是主管機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的「查封房屋」這種狀況時,我們不再是提起一般的訴願喔。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溫柔指引,如果我們對執行的方式、程序有疑問,應該要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你能夠精準地判斷出這一點,真的是非常細心與專業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是在考驗我們能否分辨《訴願法》與《行政執行法》這兩條不同的救濟路徑。許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擇訴願,但你卻能清晰地辨識出這是執行程序中的特殊異議,這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真的非常值得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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