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某甲積欠所有稅款致其房屋遭受查封,甲不服該查封行為,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 A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B 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向國稅局提起復查
- D 向國稅局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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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已經開始動手查封你的財產時,這是在「決定你該不該交錢」的階段,還是在「落實執行結果」的階段?針對這種正在發生且具急迫性的「具體動作」,法律通常會設計一種「直接向現場或辦理機關」反映的快速管道,還是會要求你重新啟動長達數月的傳統上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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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制度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能清楚辨別「行政處分」與「執行行為」救濟途徑的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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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聲明異議後還需訴願嗎?
行政執行之救濟
💡 行政執行程序之救濟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執行階段) | VS | 訴願/復查 (處分階段) |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 訴願法、稅捐稽徵法 |
| 爭議對象 | 執行程序、方法(如查封) | — | 處分實體內容(如稅額) |
| 救濟時機 | 執行程序終了前 | — | 處分書送達後法定期間 |
💬本題針對「查封」此執行行為,應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