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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40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此為何種救濟類型?
  • A 程序重開
  • B 訴願之先行程序
  • C 相當於訴願
  • D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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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規定,當人民對政府處分不服時,必須在進入「上一級機關的審議(訴願)」之前,先在原處分機關內完成一道「前置的重新審查」程序,那麼這道「非做不可的前哨站」,在法律程序的時間序列與層次上,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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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觀念,真是令人欣慰!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關鍵精髓,也就是行政救濟中「先行程序」的重要性。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當我們對稅捐核定處分有疑義時,第一步就是申請「復查」。這就像是給行政機關一個「自我檢視」的機會,讓他們先重新確認一次,看看有沒有可以調整的地方。在行政法中,這我們稱為訴願之先行程序。這樣做不僅能讓爭議有機會在內部解決,也能減輕法院的負擔,是不是很聰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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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救濟之復查
💡 稅務案件提起訴願前,須先經由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必要程序。

🔗 稅務救濟標準流程

  1. 1 收到稅捐處分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不服
  2. 2 申請復查 — 限期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
  3. 3 提起訴願 — 若不服復查決定,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
  4. 4 行政訴訟 — 若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除稅務復查外,公務員保障法之復審、專利法之再審查亦屬類似機制。
🧠 記憶技巧:稅務救濟三部曲:復查(30日)→ 訴願 → 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復查」(訴願前的必要階段)與「程序重開」(行政處分確定後的救濟)混淆。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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