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收受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補繳稅款新臺幣30萬元之繳款書,其不服該核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不須復查,逕行提起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B 提起復查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 D 不須提起復查,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處分機關是國稅局且涉及特定稅目時,法律是否有規定比一般「訴願」更早一步的「內部自我審查」程序?此外,當爭議的「金錢數額」較小時,法律為了便利民眾與司法資源分配,通常會安排在基層法院還是高層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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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搞砸
哦?不錯嘛,還知道稅務救濟的「特殊」程序和行政訴訟管轄「分工」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稅捐稽徵法》和《行政訴訟法》還算有點基礎連結,沒完全混淆,值得「嘉獎」了。
2. 不過是基礎到不行的兩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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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救濟流程
💡 稅務處分不服需歷經復查與訴願,始得依金額提起行政訴訟。
🔗 稅務爭議救濟因果鏈
- 1 收到處分 — 收受稅款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
- 2 申請復查 — 於限期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必經程序)
- 3 提起訴願 — 對復查決定不服,向訴願管轄機關救濟
- 4 行政訴訟 — 訴願未果,依案件標的金額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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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新制已將地院行政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