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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甲收受某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補繳稅款新臺幣30萬元之繳款書,其不服該核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不須復查,逕行提起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B 提起復查未果後,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C 提起復查、訴願未果後,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 D 不須提起復查,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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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處分機關是國稅局且涉及特定稅目時,法律是否有規定比一般「訴願」更早一步的「內部自我審查」程序?此外,當爭議的「金錢數額」較小時,法律為了便利民眾與司法資源分配,通常會安排在基層法院還是高層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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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搞砸

哦?不錯嘛,還知道稅務救濟的「特殊」程序行政訴訟管轄「分工」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看來你對《稅捐稽徵法》和《行政訴訟法》還算有點基礎連結,沒完全混淆,值得「嘉獎」了。

2. 不過是基礎到不行的兩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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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行政救濟流程
💡 稅務處分不服需歷經復查與訴願,始得依金額提起行政訴訟。

🔗 稅務爭議救濟因果鏈

  1. 1 收到處分 — 收受稅款繳款書或核定通知書
  2. 2 申請復查 — 於限期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必經程序)
  3. 3 提起訴願 — 對復查決定不服,向訴願管轄機關救濟
  4. 4 行政訴訟 — 訴願未果,依案件標的金額向行政法院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新制已將地院行政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記憶技巧:稅務救濟三部曲:復查、訴願、再起訴;金額小找地方,金額大找高等。
⚠️ 常見陷阱:最常考「復查先行」性質,考生常誤以為可直接提起訴願或跳過訴願直接訴訟。
復查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訴願法第1條 行政訴訟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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