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主管機關查得甲未定期檢驗其所有之汽車,且超過應檢驗期限 1 個月以上,乃裁處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吊扣其牌照。甲擬對罰鍰表示不服並請求主管機關返還牌照,其正確之救濟程序為何?
- A 甲應依訴願法,向裁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並同時提起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
- B 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 C 甲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 D 甲得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逕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日常生活中,交通違規案件的數量極其龐大,如果每一件罰單都要先經過層層遞轉的『訴願』程序才能進入法院,對行政效率與司法資源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為了這類與『道路交通管理』高度相關的案件,是否特別設計了一套比一般程序更直接、更具專門性的救濟路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表現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本題核心在於識別交通裁決事件的特殊救濟路徑。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規定,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裁決(如本題的罰鍰與吊扣牌照),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此程序之特色在於「免經訴願」,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且不論金額大小均優先適用此專門程序,而非一般的簡易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行政處分」與「交通違規裁決」在救濟程序上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訴願程序或混淆簡易程序,你能準確定位專屬程序,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組織能力。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這個公式怎麼推導的?」和簡易訴訟程序不一樣嗎
為什麼不是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救濟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一般行政訴訟 |
|---|---|---|---|
| 前置程序 | 免經訴願 | — | 原則須經訴願 |
| 起訴期限 | 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 | — | 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 |
| 管轄法院 | 原告住所或違規地 | — | 被告機關所在地 |
| 第一審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 | 通常或簡易程序 |
💬交通裁決事件具免經訴願與便利原告起訴之特殊救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