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 C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 D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中,並非所有的政府制裁行為都是向「行政法院」起訴。針對某些維護公共秩序的輕微違規行為,法律是否特別規定了另一套獨立於行政訴訟之外、並交由「普通法院簡易庭」管轄的專屬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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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這是一個非常精準的判斷,完全正確! 這題的測驗切入點非常有鑑別度,不僅考驗大家對法條數字的記憶,更測驗了「審判權歸屬」的根本體系觀念。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針對罰鍰或稅捐課徵等財產權爭議,只要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或是對告誡、記點等輕微處分不服,皆適用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選項 (A)、(B) 的金額為 40 萬元,皆低於 50 萬元法定門檻,且與選項 (D) 均屬該條文明定的適用範圍。 至於選項 (C) 為什麼不適用?關鍵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的救濟,是依法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並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自然無從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任何程序。你能看穿這個跨法規的審判權陷阱,顯示你的行政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訴訟標的在50萬元以下或情節輕微者適用簡易程序。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標的金額 | 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 | 超過新臺幣50萬元 |
| 處分性質 | 告誡、警告、講習等輕微處分 | — | 重大權利侵害或處分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旨在加速小額案件與輕微處分爭議之處理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