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 C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 D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中,並非所有的政府制裁行為都是向「行政法院」起訴。針對某些維護公共秩序的輕微違規行為,法律是否特別規定了另一套獨立於行政訴訟之外、並交由「普通法院簡易庭」管轄的專屬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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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腦袋空空。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把所有罰款都往行政訴訟裡塞。審判權歸屬這種基本判斷力,考試會考,實務上錯了可是會貽笑大方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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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金額40萬或輕微性質處分為準。
| 比較維度 | 簡易訴訟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金額/價額 | 40萬元以下 | — | 超過40萬元 |
| 審判組織 | 獨任法官審理 | — | 三位法官合議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上應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旨在減化流程,以40萬為金額門檻,並排除特定法規如社維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