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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44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 C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 D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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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中,並非所有的政府制裁行為都是向「行政法院」起訴。針對某些維護公共秩序的輕微違規行為,法律是否特別規定了另一套獨立於行政訴訟之外、並交由「普通法院簡易庭」管轄的專屬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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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腦袋空空。能答對這題,勉強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把所有罰款都往行政訴訟裡塞。審判權歸屬這種基本判斷力,考試會考,實務上錯了可是會貽笑大方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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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金額40萬或輕微性質處分為準。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金額/價額 40萬元以下 超過40萬元
審判組織 獨任法官審理 三位法官合議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上應言詞辯論
💬簡易程序旨在減化流程,以40萬為金額門檻,並排除特定法規如社維法之適用。
🧠 記憶技巧:財產看40萬,非財產看輕微(告警點講輔),社維法走專門程序。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金額小的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忽略社維法案件有其專屬救濟體系。
通常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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