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事件?
- A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期改善或處以怠金而涉訟者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D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訴訟的管轄分配中,我們會將「金額較小」或「特定人身自由保障」的案件交由初級法院。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案件的本質是行政機關為了促使人民履行「非金錢義務」所採取的「督促執行手段」(例如要求某人必須在期限內完成清理),這類涉及公權力強制執行的法律關係,是否還適合被歸類在強調「程序簡便、小額解決」的簡易案件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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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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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關於 $40$ 萬元以下的稅捐 (A)、罰鍰 (C) 或行政收容事件 (D),考量訴訟經濟,劃歸地院。而選項 (B) 的限期改善與怠金,屬於行政執行法上的「強制執行手段」,並非單純的財產爭議或特定簡易事件,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怠金(執行手段)」與「罰鍰(裁罰性處分)」差異的能力,你沒有被金額數字誤導,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