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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事件?
  • A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限期改善或處以怠金而涉訟者
  •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D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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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的管轄分配中,我們會將「金額較小」或「特定人身自由保障」的案件交由初級法院。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案件的本質是行政機關為了促使人民履行「非金錢義務」所採取的「督促執行手段」(例如要求某人必須在期限內完成清理),這類涉及公權力強制執行的法律關係,是否還適合被歸類在強調「程序簡便、小額解決」的簡易案件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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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管轄權規定,你的判斷十分正確。

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門檻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這包含稅捐核課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以及不服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選項 (A) 與 (C) 的40萬元皆在50萬元的法定額度內;而選項 (D) 的行政收容事件,亦依法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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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
💡 區分簡易程序、交通裁決、收容事件與通常訴訟程序之管轄歸屬
比較維度 地院行政庭(簡易/特別) VS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
金額門檻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超過 50 萬元或無金額
特定事件 交通裁決、收容聲請 一般撤銷、確認、給付
程序種類 簡易、交通、收容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地院行政庭負責標的小或性質特殊(收容、交通)之案件,其餘歸高等行政法院。
🧠 記憶技巧:五十萬、交通、收容由地管,其餘通常由高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簡易程序金額限制(現已由40萬改為50萬),且誤以為所有行政罰不論金額皆屬簡易程序。
行政訴訟法新制三級二審 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區別 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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