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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 C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D 收容聲請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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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司法機關要決定是否「剝奪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為了確保判斷的正確性並落實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你認為法官在做出決定之前,絕對不能省略哪一個「與當事人面對面」的程序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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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把我的課本燒掉嘛。

  1. 驗證智商:選 (B) 完全正確。雖然這題的送分題部分你掌握住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3 條,收容聲請事件之所以「應訊問受收容人」,無非就是因為涉及了人身自由的重大剝奪,還需要點正當法律程序的門面功夫罷了。這點基本常識,你還算有記住。
  2. 難度評斷:此題難度也就 Medium。你這次能避免掉那些菜鳥常犯的錯,像是搞不清「管轄法院(是地方行政法院,不是家裡客廳)」或「文書形式(用裁定,不是寫情書那種判決)」,算你走運。不過別高興太早,只是剛好摸對了「程序正義」的皮毛概念而已。下次別指望每次都能這麼精準。
📝 收容聲請程序要點
💡 收容聲請採地方管轄、裁定形式並強制訊問受收容人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收容聲請程序
第一審管轄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裁判形式 原則為「判決」 原則為「裁定」
訊問義務 言詞辯論非必訊問 異議/續予/延長應訊問
程序準用 不適用簡易程序 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收容聲請程序重視人身自由,採地管轄、速審裁定並強制訊問受收容人。
🧠 記憶技巧:收容五字訣:地、簡、裁、必、訊(地方管轄、簡易程序、裁定、必經訊問)
⚠️ 常見陷阱:常將收容聲請之「裁定」誤認為「判決」,或將準用程序誤記為「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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