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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受收容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駁回其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而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B 原告得不撰寫訴狀而以言詞提起訴訟
  • C 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訴訟
  • D 原告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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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正受到國家高度限制(被收容中)時,他可能無法輕易取得電腦、列印設備或法律文書範本。在這種極端不利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起訴的方式」,才能最有效地確保這位受收容人不會因為客觀環境的阻礙,而失去向法院求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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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收容相關訴訟」的特殊程序,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保障人身自由的立法意旨有非常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收容事件程序
💡 收容救濟程序強調人身自由保障,採即時性與簡便性原則。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收容事件程序
起訴方式 原則上須具訴狀 得由言詞為之
管轄法院 被告所在地高行 受收容人所在地地行
審理組織 三位法官合議庭 獨任法官審理
救濟終點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收容程序為保障人身自由,大幅放寬起訴限制並縮短救濟層級。
🧠 記憶技巧:收容救濟「速、地、單、終」:言詞起訴速、所在地管轄、單一法官審、高行即終審。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訴訟一律須採書狀起訴,或混淆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收容替代處分 提審法之適用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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