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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受收容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駁回其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而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B 原告得不撰寫訴狀而以言詞提起訴訟
  • C 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訴訟
  • D 原告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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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正受到國家高度限制(被收容中)時,他可能無法輕易取得電腦、列印設備或法律文書範本。在這種極端不利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起訴的方式」,才能最有效地確保這位受收容人不會因為客觀環境的阻礙,而失去向法院求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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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收容相關訴訟」的特殊程序,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保障人身自由的立法意旨有非常深入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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