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 A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 B 學生不服私立高中對其所為記大過處分而涉訟
- C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8 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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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這四個選項所涉及的權利類型:有些關於財產,有些關於學術處分或營業權,而有些則涉及「人身自由的即時剝奪」。在法院處理案件時,哪一種性質的案件最需要「簡化流程」以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司法審查,而非耗費數年的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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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均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選項B之記大過處分,並不屬於同條項第4款所明定之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選項C之罰鍰金額為新臺幣58萬元,已逾越同條項第2款所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之數額限制;選項D之暫停營業處分,亦非屬該條項所列舉得適用簡易程序之各款事件。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辨識行政訴訟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法定事由與金額門檻
| 比較維度 | 普通訴訟程序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財產爭議金額 | 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 |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 收容事件 | 非主要範圍 | — | 明文適用簡易程序 |
| 審理法官人數 | 合議庭(3位法官) | — | 獨任法官(1位法官) |
| 言詞辯論 | 原則上必須進行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簡易程序旨在處理標的小或事實明確之案件,以節省司法資源並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