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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C 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處分學生之行為
  •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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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哪些行政行為因為涉及高度國家機密或主權管理(如軍事、外交、監所管理),需要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特殊作業彈性;而哪些行為雖然發生在特定機構內部,但卻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或受教權),進而更需要標準程序的規範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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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行政程序法的適用與排除範圍,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哪些特定行為會被排除在《行政程序法》的一般程序之外,而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

行政程序法的排除適用事項

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行政行為都一律適用《行政程序法》。根據本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特定事項因其性質特殊而排除適用。例如選項 (A) 的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第 1 款)、(B) 外國人出、入境(第 4 款),以及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之行為(第 8 款),這些領域考量到高度機密性、主權行使或特殊的收容目的,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採「排除主義」,明定不適用之機關與行政行為。
比較維度 機關排除 (第3條第2項) VS 事項排除 (第3條第3項)
判定基準 行政主體之身分機關 行政行為之業務性質
代表對象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國安、外交、犯罪矯正
考試院 不屬於本項排除 依第8款僅排除考試事項
法理目的 維護權力分立之自主性 因應行政事務之特殊性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全面適用,僅在符合第3條特定項目時始例外排除。
🧠 記憶技巧:排除事項口訣:民司監外、國軍外犯、勞私訴考
⚠️ 常見陷阱:易誤將「學校處分學生」視為內部行為而排除,或將「考試院」誤列為第2項之機關排除。
正當法律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行為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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