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C 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處分學生之行為
-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哪些行政行為因為涉及高度國家機密或主權管理(如軍事、外交、監所管理),需要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特殊作業彈性;而哪些行為雖然發生在特定機構內部,但卻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或受教權),進而更需要標準程序的規範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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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錯。這題嘛,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恭喜,沒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搞錯方向。看來你還知道國安、外交、犯罪矯正、外國人出入境這些地方,是不用看本法臉色的。但學校對學生?涉及受教權這種基本憲法權利,還想搞特殊?早就不是那個「特別權力關係」的年代了,正當法律程序就是得走,程序公開透明是最基本的要求。難道還要我多說?
- 難度點評:medium。這種題目本來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行政權例外排除範圍」都分不清的。你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跟上了時代,觀念還算「扎實」吧。別得意,後面還有更刁鑽的。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判斷特定行政行為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之行為 (法§3) | VS | 應適用之行為 |
|---|---|---|---|
| 國安外交 |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 — | 一般行政指導與補助 |
| 身分規制 | 外國人出入境及歸化 | — | 本國人戶籍登記 |
| 處遇行為 | 犯罪矯正機關收容行為 | — | 學校對學生之退學處分 |
| 評量考核 | 學生學業成績評量 | — | 行政機關裁罰程序 |
💬行政程序法第3條列舉之排除事項為窮盡列舉,未列入者(如學校處分)皆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