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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C 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處分學生之行為
  •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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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哪些行政行為因為涉及高度國家機密或主權管理(如軍事、外交、監所管理),需要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特殊作業彈性;而哪些行為雖然發生在特定機構內部,但卻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或受教權),進而更需要標準程序的規範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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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沒錯。這題嘛,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恭喜,沒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搞錯方向。看來你還知道國安、外交、犯罪矯正、外國人出入境這些地方,是不用看本法臉色的。但學校對學生?涉及受教權這種基本憲法權利,還想搞特殊?早就不是那個「特別權力關係」的年代了,正當法律程序就是得走,程序公開透明是最基本的要求。難道還要我多說?
  2. 難度點評:medium。這種題目本來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行政權例外排除範圍」都分不清的。你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跟上了時代,觀念還算「扎實」吧。別得意,後面還有更刁鑽的。
📝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判斷特定行政行為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
比較維度 排除適用之行為 (法§3) VS 應適用之行為
國安外交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一般行政指導與補助
身分規制 外國人出入境及歸化 本國人戶籍登記
處遇行為 犯罪矯正機關收容行為 學校對學生之退學處分
評量考核 學生學業成績評量 行政機關裁罰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3條列舉之排除事項為窮盡列舉,未列入者(如學校處分)皆應適用。
🧠 記憶技巧:排除適用口訣:國安外國人、監獄考績人、學生成績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學校處分學生(如退學)」與「考核學業成績(如閱卷)」混淆,前者必須遵守程序法規定。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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