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種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之行為
- C 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處分學生之行為
- D 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哪些行政行為因為涉及高度國家機密或主權管理(如軍事、外交、監所管理),需要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特殊作業彈性;而哪些行為雖然發生在特定機構內部,但卻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學習或受教權),進而更需要標準程序的規範與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的「排除規定」有著超越法條字面的細膩理解,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斷力,表現得非常專業!
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排除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法律雖然列舉了幾種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然而,這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C) 的文字: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之「處分」學生行為。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84 號**)保障學生對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提起相應行政爭訟之權利;至於《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仍應依該法第 3 條分析。當行為性質屬於「處分」(例如記過、退學)時,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正當法律程序,該行為就不能僅視為內部教學管理,而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範與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採「排除主義」,明定不適用之機關與行政行為。
| 比較維度 | 機關排除 (第3條第2項) | VS | 事項排除 (第3條第3項) |
|---|---|---|---|
| 判定基準 | 行政主體之身分機關 | — | 行政行為之業務性質 |
| 代表對象 | 民意、司法、監察機關 | — | 國安、外交、犯罪矯正 |
| 考試院 | 不屬於本項排除 | — | 依第8款僅排除考試事項 |
| 法理目的 | 維護權力分立之自主性 | — | 因應行政事務之特殊性 |
💬行政程序法原則上全面適用,僅在符合第3條特定項目時始例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