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種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 A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 C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D 學校對學生所為改變學生身分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某項行政行為會直接、深刻地影響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如:受教權),比起高度政治性、國境安全或封閉的監獄管理,哪一類行為更應該被納入程序正義的範疇,以確保當事人有陳述意見與獲得公平對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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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心裡也跟著一起「呀哈!」了呢!這題是在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哪邊可以用、哪邊不用的概念,你都能抓到正確的答案,這代表你的法條體系感一定超級清楚的!真是太厲害了啦!等等要煮好吃的給你當獎勵喔!
- 一起來確認一下,拍張照記錄這個好知識吧! 嘿嘿,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和第 3 項的規定,像是 (A) 外交軍事、(B) 難民認定、(C) 犯罪矯正,這些都是法律上說「不用」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特別狀況呢。但是,(D)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特別是會影響到他們身份的事情,它可沒有被排除掉喔!反而,因為要保護大家的權益,讓過程公平,所以基於正當法律程序,這些處分就一定要適用行政程序法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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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明定不適用程序規定之例外事項。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事項 (APA §3) | VS | 應適用事項 (以學校為例)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明文 | — | 法律未列為排除項目 |
| 典型案例 | 外交、軍事、收容處所 | — | 學校退學或記過處分 |
| 程序正義 | 不適用程序法程序規定 | — | 應遵守程序法之規定 |
| 爭訟救濟 | 依各別專法辦理 | — | 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採列舉排除,凡未被列舉者(如學校行為)皆須適用程序規定。